3、使用土窑、普通立窑和年产量3万吨(窑径2米)以下的机械立窑等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装备的小水泥厂。
(二)对下列企业责令停产整顿:
1、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拒检或两次以上不合格的企业。
2、产品无标准或不执行国家与省强制性标准的企业。
3、质量检验、计量检测无保障,技术基础和管理水平差,不具备生产条件的企业。
各级政府要结合产业结构调整,组织经贸委、技术监督、工商、建材、冶金、乡镇企业等部门,对当地小型钢厂和水泥厂的生产规模、产品品种、工艺技术与装备情况进行调查摸底,提出整治意见,报当地政府审批后实施。
三、整治的措施和要求
(一)各级经贸、计划、财政、金融、技术监督、工商等部门,按照当地政府审定的整治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对应关闭和停产整顿的企业进行相应处理。
(二)各级技术监督部门要会同冶金、建材部门加强生产许可证管理,加大流通领域建筑钢筋、水泥产品的监督检查和执法“打假”力度,对销售不合格产品、无质量合格证的产品和假冒伪劣产品的,一经发现要依法严肃处罚。无生产许可证的,工商部门要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各级建筑部门、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监理机构要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严禁在重点工程、水利工程、公共设施项目和居民住宅建设中使用无生产许可证、无质量合格证、质量不合格以及假冒伪劣的钢筋、水泥等建筑材料。违反规定的,要从严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四)各建筑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建材产品进场检验制度,决不允许把不合格的材料用于工程上。重点工程和水利工程要推行政府采购或招标制度,优先使用省内优质产品,杜绝不合格品进入重点工程。
(五)材料检验要实行有见证取样与送检制度,即在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见证下进行建材的取样与送检;材料检验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检验工作。材料检验单位要对试件试验结果的准确性负责,对出具假试验报告的单位和当事人要严肃处理;重点工程、重要工程的主要建材应委托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或授权的检测单位进行材质检验。
(六)各级财政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所需费用列入预算予以保证。
(七)各级公安部门要配合整治,抓好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对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决不姑息迁就。
(八)要排除地方保护主义干扰,对于包庇违法违纪现象的单位和人员,搞地方保护抵制和破坏整治工作的地方和部门,要追究其主要领导的责任,并按干部管理权限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