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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教委关于全面开展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意见的通知

  省、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可依托教师进修院校和师范院校建立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协助教育行政部门抓好本区域内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培训工作。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行成绩考核和证书登记制度。继续教育基地要负责做好学员的培训、考核和登记工作。对完成了继续教育的规定学时并经考核合格者,颁发湖北省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的湖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结业证书。
  继续教育原则上实行五年为一个周期的制度。每个教师在一个周期内培训时间累计不得少于240学时,其中面授时间不得少于总学时的二分之一。新教师试用期内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0学时,对非师范专业毕业的新教师,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适当增加培训时间。
  四、继续教育的师资和基地建设
  开展继续教育必须要有一支专兼结合的教师队伍。各地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继续教育师资队伍建设。省教委将组建“继续教育讲师团”,在全省范围内统一调配使用,以提高全省继续教育师资的整体水平;同时,依托有关高校不定期地举办各种类型的继续教育师资培训班,帮助各地培训师资。承担继续教育的教师,要不断掌握国内外教育改革和发展动态,特别是全国各地教育现代化和推进素质教育的经验,经常到中小学教学第一线调研、听课甚至兼课,不断研究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研究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课程设置及课程教学工作,使继续教育富有实效。
  教师进修院校是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主要基地。各院校应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培训计划,积极承担继续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加强自身师资队伍建设,努力改善办学条件,不断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凡经考核不符合继续教育办学条件的院校,应由审批单位撤销其继续教育的办学资格。普通师范院校也应在教育行政部门统一部署下积极承担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任务。
  为了推动全省继续教育工作,从1999年起,省、市(州)、县(市、区)都要筹集一部分经费,用5年时间建设好一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基地,县(市)要重点加强县(市)教师进修学校的建设,改善其办学条件,提高办学水平。
  教师任职学校是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重要阵地。中小学要在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重点做好培训计划的制定、参训教师的选派、校内培训活动的组织和登记等项工作,考核、评价教师接受继续教育的实效,保证教师参训期间各项待遇按规定的政策落实。
  五、继续教育的有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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