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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教委关于全面开展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意见的通知

  (1)新任教师培训。新任教师在上岗第一年必须参加适应教育教学工作需要的培训,使其尽快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2)教师职务培训。职务培训包括初级教师、中级教师、高级教师三个层次。凡具有教师职务的在职中小学教师,必须参加相应的教师职务培训,使其更好地履行职责,并为晋升高一级职务创造条件。
  (3)骨干教师培训。要选送有培养前途的中青年教师参加国家、省、市(州)、县(市)组织的骨干教师培训。使他们成为教育教学骨干或学科带头人。
  (4)学历提高培训。凡不具备《教师法》规定学历的教师,应尽快完成学历补偿培训;已具有合格学历的教师,可参加与任教专业对口的高一层次学历和第二学历培训。
  (5)其它培训。中小学教师还可根据需要参加其他多种类型的培训,如计算机培训、学科专题培训以及其他应急性培训等。
  继续教育坚持以自学为主、业余为主、短期培训为主,采取面授、函授、自学、远距离教学等多种形式,运用授课、讲座、研讨、观摩、考察等不同方法实施。
  三、继续教育的组织和管理
  继续教育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省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制定全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规划和政策;组织制定各类教师继续教育课程计划;组织编审教材;审批全省高、初中教师继续教育基地的办学资格并加强对继续教育基地建设的指导;检查指导全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
  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省统一要求,负责制定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施规划和措施;负责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及其基地建设,负责审批本地区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基地的办学资格;筹措和管理教师继续教育经费;考核、评估并指导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地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本县(市)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基地建设;筹措和管理继续教育经费;指导乡镇及学校的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建立和完善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制度;建立综合考评、奖惩制度等继续教育的驱动机制。
  乡镇教育管理部门和教师任职学校要有计划地选派、组织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并筹集相应的师训经费。中小学校长负有组织和指导本校教师接受继续教育的责任,要把教师的继续教育列入学校工作的重要议程,积极组织教师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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