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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教委关于全面开展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教委
 关于全面开展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意见的通知
 (1999年4月27日 鄂政发〔1999〕36号)


  《省教委关于全面开展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全面开展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意见
            (省教委 一九九九年四月)

  为全面提高中小学教师的素质,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我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提出如下意见。
  一、继续教育的目标和原则
  继续教育的目标:通过对全体中小学教师的继续教育,使教师更新教育观念,树立素质教育思想,推动从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转变,使教师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和教育教学能力明显提高,逐步建成一支规模适当,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相对稳定,能够适应中小学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需要的,具有良好敬业精神和高尚职业道德的教师队伍,并造就出一定数量的教育教学骨干、学科带头人和教育教学专家。
  继续教育的原则:贯彻“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方针,坚持按需施教、学用一致、讲求实效的原则,面向全体中小学教师,全面开展培训,重点突出中青年教师培训,做到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并重,理论与实践结合,普遍提高与重点培训结合。
  二、继续教育的对象、内容
  继续教育的对象:已取得教师资格的各级各类中小学在职教师。
  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修养;教育政策法规;现代教育理论与实践;学科教育教学研究;教育教学技能训练及现代科技教育;计算机和普通话等。省里将制定不同类别、不同层次的指导性课程计划。各地可结合本地教师的现状和需求,参照国家教育部颁发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课程开发指南》和省定课程计划,设置相应的课程。
  继续教育主要包括以下五个类别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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