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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招用人员管理办法

  劳动行政部门发现用人单位拟订的招工简章有不符合规定的内容,应予纠正。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在劳动力市场进行。
  禁止在非法劳务市场招用人员。
  第九条 用人单位发布的招用人员信息不得与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同意的招工简章相违背。用人单位不得违反规定,自行在本厂、本店门前等场所散发、张贴招工信息。
  第十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优先招用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新建单位招用人员,应按规定比例招用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在裁减人员之日起六个月内招用人员,应优先招用本单位裁减人员。
  招用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按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及市外、境外人员,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招用技术工种及特种作业人员,应审验被招用人员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和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在招用人员工作结束后15日内,与被招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需要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试用的,也应在培训或试用之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内容包括履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以及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在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20日内,将用人情况报请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同时办理录用、合同鉴证、社会保险等手续。
  用人单位录用的劳动者的档案管理与转递,按劳动部、国家档案局颁发的《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禁止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中实施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用人信息或作出虚假承诺;
  (二)以各种名义收取费用、押金;
  (三)扣押个人身份证或具有抵押性质的物品;
  (四)以招用人员为名,谋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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