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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求职登记管理办法

武汉市求职登记管理办法
 (1999年4月12日 武政〔1999〕39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劳动者求职登记行为,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保障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根据《武汉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和求职要求的劳动者,应进入劳动力市场择业求职。
  劳动者进入人才市场择业求职,按人才市场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本市城镇劳动者进入劳动力市场求职,应持《劳动手册》和有关证件,到职业介绍机构办理求职登记手续。《劳动手册》的发放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 外来劳动者进入本市城区求职,应持身份证和户籍所在地签发的《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就业许可手续,领取《外来人员就业证》,凭《外来人员就业证》到职业介绍机构办理求职登记手续。
  第五条 境外人员进入本市劳动力市场求职,按《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和《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办理求职登记手续。
  第六条 择业求职的劳动者,应接受必要的职业技能或专业技术培训;选择国家实行职业资格标准的工作岗位的,必须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 下列在岗劳动者进入劳动力市场求职,应经原工作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同意:
  (一)与原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未满的;
  (二)从事涉及国家机密的工作,在规定保密期限内的;
  (三)担任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项目、重大科研项目技术负责人到其他单位求职的;
  (四)经司法或行政机关决定或批准,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束的;
  (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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