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工读教育学校招收学生意见的通知
(1999年1月27日 武政办〔1999〕1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教委、市公安局拟订的《关于工读教育学校招收学生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关于工读教育学校招收学生的意见
(市教委、市公安局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日)
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央、省、市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精神,充分发挥工读教育在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和教育、转化品德行为偏常及有违法或轻微犯罪行为学生工作中的特殊作用,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现就工读教育学校招收学生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招生范围及对象
工读教育学校招生对象为具有武汉市城区、郊区(县)城关地区居民户口、年满12周岁至16周岁,有违法或轻微犯罪行为,不适宜留在原普通学校(以下简称原校)学习,但又不够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或刑事处罚的义务教育学段的学生。具体对象是:
(一)在校长期不遵守校纪校规,影响学校正常秩序、不适宜留在原校学习的;
(二)辍学,流浪在社会上,品德行为偏常及有违法或轻微犯罪行为的;
(三)在学校门前或在学校周边,结伙勒索学生钱物,武力或以武力威胁学校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
(四)有劣迹的“双差生”,学校和家长都无力管教,家长自愿将子女送工读教育学校接受教育的。
二、招生办法
(一)公安机关对抓获年满12周岁到16周岁,有违法或轻微犯罪行为,不够打击处理的学生,由派出所办案人员填表,管段民警签名,连同法律文书、询问笔录、查证材料上报公安分局户政科,由户政科负责汇总审核报公安分局领导审批。
(二)品德行为偏常,有各种劣迹,严重违犯校规校纪,干扰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不适宜留在原校学习的学生,由该生所在学校填表,区教委基教科汇总审核,报区教委领导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