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武汉市人民政府参事工作办法

武汉市人民政府参事工作办法
 (1999年1月4日 武政〔1999〕3号)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发挥市人民政府参事参政咨询、统战联谊的作用,规范参事工作,促进市人民政府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事室是市人民政府具有统战性、咨询性的工作部门,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参事参政咨询、统战联谊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三条 参事以民主党派和无党派爱国人士为主体,中共党员参事不超过参事总数的10%。遴选参事的条件是:
  (一)有代表性、有影响的民主党派、无党派爱国人士,同时又是有参政咨询能力的经济、法律、行政管理等方面的专家;
  (二)能够在海外联谊,特别是在统一祖国的事业中发挥作用的上层爱国人士;
  (三)参事应是正处级以上(含正处级)职级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四)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未办理离退休手续。
  第四条 参事实行聘任制。聘期为5年,因工作需要,可以连续聘任。聘期届满已超出70岁的,一般不再续聘。因故可以提前解聘或辞聘。原任命制的参事终身任职。
  第五条 选聘参事,由市参事室提名,经市委统战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长聘任并颁发聘任书。
  第六条 参事的基本职责是参政咨询、统战联谊,具体职责是:
  (一)对市人民政府某些工作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密切同社会各界的联系,及时反映各方面人士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三)应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邀请,对某些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进行研究并提出意见;
  (四)贯彻执行统一战线政策,参加爱国统一战线工作;
  (五)撰写和整理文史资料;
  (六)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参事有权直接向市人民政府领导人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事应邀可列席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全体会议,以及市长、副市长主持召开的有关工作会议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召开的专业工作会、工作通报会、专题讨论会、研讨会和其他有关重要会议。
  第八条 参事在参事室主任领导下进行工作。受聘参事应认真履行职责,妥善处理参政咨询与所在单位工作及社会兼职工作的关系,发挥自身专长优势,做好参事工作。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