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认真落实农民合理负担一定三年不变政策的通知
(1998年12月28日 鄂办发〔1998〕36号)
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
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农民“合理负担坚持定项限额,保持相对稳定,一定三年不变。”国家农业部根据中央规定,制定了推行农民合理负担一定三年不变的管理办法。现就我省认真执行这一政策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从与中央保持一致的高度,重视保持农民合理负担相对稳定的工作
实行农民承担村提留乡统筹费一定三年不变,是中央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新要求,也是对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法的重大改进。这一办法,有利于从总体上控制和稳定农民负担水平,给农民群众以政策稳定感;有利于增强农民承担费用的透明度,便于农民群众民主监督;有利于贯彻执行量入为出的方针,控制好村提留乡统筹费的各项支出。各地要充分认识推行这一办法的重要意义,将推行一定三年不变作为今后减轻农民负担的一项重大政策、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加强领导,做出成效。已经实行村提留乡统筹费一定三年不变且总额未超过1997年预算额的地方,要保持不变,继续坚持,并结合当地实际逐步完善;没有实行的地方,要抓紧制定方案,1999年起必须全面推行。
二、正确执行政策,科学确定计提依据
实行农民合理负担一定三年不变,是指将农民承担的村提留乡统筹费定死一个数额,三年内不再变,当年的钱当年交,分年度收取。把握好农民负担的计提标准,确定好基数是实行农民合理负担一定三年不变的前提。根据中央减轻农民负担的有关规定,实行一定三年不变,农民承担的村提留乡统筹费要以村为单位,既不得超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5%,也不得超过1997年农民上交的提留统筹费预算额。农民人均纯收入一律以农业部下达的《农村经济收益分配统计报表》的统计数字为准,可以以前三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平均数为基数,也可以以1996年统计的核实数字为基数。
三、坚持定项限额,搞好农民负担预决算工作
要按规定的程序,定项限额搞好农民负担的预决算工作。村提留与乡统筹费要分别确定数额。村提留数额按《
湖北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的规定,应占村提留乡统筹费总额的五分之三,并保持三年不变;乡统筹费的开支,应由乡镇根据有关规定和本地实际情况,按照统筹兼顾的原则决定,上级部门不得要求提高开支标准,更不得将提取、开支标准作为检查评比依据。村提留、乡统筹费预算方案一经确定,各方面都必须严格执行。有多少钱办多少事,不得随意超支和举债。村提留、乡统筹费数额确定后,纳入农民负担监督卡,在四月底以前发放到户,公之于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