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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1999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等工作的通知

  三、加大安置力度,妥善安排好城镇退役士兵。
  城镇退伍士兵的安置工作,要严格遵循“按系统分配,包干安置”的办法,依法保障城镇退役士兵的第一次就业。有条件的地方,应采取赶集会、人才交流、自我推荐等有效形式,使退伍军人进入劳务市场,逐步扩大“双向选择、供需见面”的安置范围。各区县安置部门要认真进行调查研究,摸清情况,掌握用人单位的需求状况,科学、合理地制定分配计划。市直各单位和部属、省属驻汉企业、事业单位,及股份制、三资、私营企业单位都要根据国家法律和国务院、中央军委、省人民政府的有关政策,按照当地政府下达的安置指标,积极、妥善安置退役士兵,确保当年安置任务的完成。任何用人单位都不得自行制定与退伍安置政策相抵触的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当地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各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不得限制下属单位接收安置退伍军人,对于拒绝接收或在规定时限内完不成安置任务的单位,由同级安置部门按每人不低于5万元的标准收取有偿转移安置费。收取的转移安置费由安置部门管理,用于安置退伍军人。对拒绝接收且又不缴纳有偿转移安置费的,由市安置办报国务院军安办和省安置办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同时,实行安置工作一票否决制度,即凡是完不成安置任务的地方和单位,均无资格参加评选“双拥模范城(县)”和年度工作先进单位。
  对于非本市入伍、符合政策易地安置的转业志愿兵、退伍义务兵必须自找接收单位,持主管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接收函到市安置办办理安置和入户及粮油关系等手续。城镇退伍军人3个月内无正当理由不报到的取消其分配资格,并按待业人员对待。
  省和市下达的社会统筹安置计划指标,原则上应优先安排配偶在农村的转业志愿兵和二、三等伤残退伍军人、二等功以上的退伍功臣人员、城镇无业居民的退伍子女。任何地方、任何单位接收安排退伍军人时,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城市增容费、企业风险金、就业培训费等各种附加费用。
  四、认真做好退役士兵的中转运送工作。
  武昌、江汉、江岸区人民政府要从有关部门抽调精干力量,认真组织,精心安排,切实做好途径本市的退役士兵的中转、运送工作。铁路、交通、船运部门及各级城管部门要教育广大干部职工关心爱护子弟兵,帮助他们解决旅途中遇到的实际困难,保证退伍老兵购票、托运行李、进站(港)和中转换乘“四优先”,保证按计划落实车票和座位。各中转站、饮食服务行业要提高服务质量,热忱周到地为退伍士兵提供食宿、医疗、接待和短途运送等服务工作,保证他们安全顺利返回家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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