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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1999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等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
 做好1999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等工作的通知
 (1998年12月12日 武政〔1998〕13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1998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1998〕26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1999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鄂政发〔1998〕81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认真做好1999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和中转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接收的对象和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和军队体制编制调整精简的实际情况,1999年度接收的对象为:服现役期满不需要超期服役的义务兵;服现役满13年以上不需要继续服现役的志愿兵;调整精简单位部分服现役期未满的1996年冬季以前入伍的义务兵;服现役满8年未满13年的志愿兵;沈阳、北京、兰州、济南军区和海军、空军接收安排撤并降改单位士兵任务重的部队,部分提前1年退出现役的入伍前系农业户口的义务兵。提前退役的士兵,在其退出现役登记表“备考”栏中,须注明“因部队精简整编提前退出现役”字样。因政治、身体等原因提前退出现役的,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接收时间:退伍义务兵的接收工作原则上从1998年11月底开始至1999年2月底基本结束。转业志愿兵原则上从1999年4月1日开始,持省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接收安置通知书》到市、区县安置部门报到,5月底前报到完毕。
  全市城镇义务兵、符合接收条件的转业志愿兵的安置任务于1999年8月底以前完成。
  二、认真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教育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安置部门应通过各种方式组织好退伍士兵返乡后的欢迎接待工作,形成退伍光荣的良好氛围。要组织多种形式的培训班和形势政策讲座,使他们认清当前政府机构改革和企业结构调整的新形势,帮助他们进一步树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的就业观念,消除思想顾虑,增强改革意识,增强在新的岗位上建功立业的信心,自觉执行安置政策,自觉服从组织分配。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安置部门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开展各项技能培训工作,使他们掌握一技之长,通过自身的努力,赢得社会的信任和关爱。同时,要特别注意做好受灾地区退伍军人的家访工作,了解他们的实际情况,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住房等方面的实际困难。
  各新闻单位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等宣传舆论工具,大力宣扬退伍士兵的先进事迹,宣传国家的安置政策,特别要充分肯定、热情讴歌部队官兵今夏在我市特大洪涝灾害中,舍身忘死、气壮山河的英雄壮举,在全社会和全市人民心中掀起新一轮的爱国拥军热潮,为各行各业积极接收和安置退伍士兵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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