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地方教育发展费征收率为生产经营额的千分之一。应缴地方教育发展费按下列公式计算:
应缴地方教育发展费=生产经营收入额×征收率
应缴地方教育发展费以人民币计算。缴纳人以外汇结算生产、经营收入额的,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人民币计算。
六、地方教育发展费减征或免征的范围与规定。
(一)免征范围:
1、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收入,家禽、牲禽、水生动物的配种及疾病防治收入。
2、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福利企事业收入。
3、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图书馆、书画院、文物保护单位举办非商业性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及门票收入。
(二)因遭受自然灾难或重大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缴纳地方教育发展费有特殊困难的,可由缴纳人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逐级上报审批,给予定期或定额的减征或免征照顾。
(三)省、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减征或免征项目。
(四)缴纳人兼有免征、减征收入的,应当单独核算收入额;未单独核算收入额的,不得免征、减征。
七、地方教育发展费的缴纳义务发生时间,为缴纳人收讫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收入款凭据的当天。缴纳地点,除另有规定者外,由缴纳人向其机械所在地的区、县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地方教育发展费应当按期缴纳,缴纳期限由市地方税务局核定。
八、地方教育发展费征收管理的有关事项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代征手续费由市地方税务局按实际征收额的5%提取。
九、征收的地方教育发展费,属于预算外资金,全额用于发展教育事业。该费的使用由教育部门提出使用方案,商财政部门同意后,由财政部门及时拨付。任何单位不得挤占与挪用。
十、征收地方教育发展费后,各级教育部门和各类学校不得以任何名目乱收费、乱集资,不准以任何借口不让学生入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