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发展银行对粮食收购、调销、储备资金运行的全过程实行监管,建立和完善粮油商品库存台帐监测制度。
粮食收购、调销、储备贷款执行同期同档次商业贷款基准利率,不上浮,各级储备粮油贷款实行分段计息的办法。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粮食企业,要进一步落实分级分部门收购资金筹措责任制,确保粮食收购需要,不得以任何名目挤占挪用粮食收购资金。已被挤占挪用的,要结合粮食亏损挂帐的清理工作,落实还款责任,限期归还。今后再出现挤占挪用的,农业发展银行停止贷款,由此发生给农民“打白条”的,由当地政府承担责任,并限期收回被挤占挪用的资金。
(十八)粮办工业、粮食多种经营企业和从粮食收储企业分离出来的附营业务企业与粮食收储企业实行资金剥离。上述企业所需贷款,根据银传〔1998〕68号文件规定,由当地农业发展银行按实际占用的贷款划转到当地农业银行、工商银行等商业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等商业银行要积极支持粮食企业分流人员和开展正常经营所需贷款的需要。
七、进一步加快粮食产业结构调整,加大粮食扩销、加工转化力度,大力发展粮食连锁经营,促进粮食生产、流通良性循环
(十九)市和区、县粮食部门及国有粮食企业要同粮食生产主管部门建立联系制度,及时沟通粮食市场、价格变化形势,指导、引导广大市民根据市场需求,调整种植结构,优化粮食品质,满足市场需求,提高效益。
国有粮油加工、饲料加工企业要转变经营观念,把自身发展与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结合起来,通过扩大加工转化,壮大粮食“产业链”,带动优质农产品的生产。充分利用我市科研、设备和市场优势,提高粮油、饲料产品的加工档次和附加值,扩大市场覆盖面,使粮油、饲料加工业真正成为我市新的优势产业。
国有粮食销售企业要继续按照规模化、规范化的要求,推进粮油连锁经营向规模化方向发展,逐步形成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的企业集团。要聚集连锁企业优势,实行整体联动,掌握粮食销售市场的主动权,提高市场竞争力。
八、统一认识,加强领导,保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顺利进行
(二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形成分工明确、密切合作、调控及时的决策机制和运行机制。计划部门会同粮食部门研究提出粮食宏观调控政策和全市粮食流通中长期规划,会同粮食部门、财政部门提出地方储备粮收购和动用计划,报政府批准后执行,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粮食购销政策,参与研究制定粮食流通的地方法规;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全社会粮食价格的监测、监督和检查;财政部门要搞好粮油补贴资金和粮食风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管理。粮食部门要积极参与、配合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深入细致地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稳定。其他部门要按各自的职能分工,落实国家各项粮食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