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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十三)积极培育和完善区级粮食交易市场。支持和引导粮食经营企业和用粮单位进入粮食市场交易。蔡甸、江夏区和黄陂、新洲县政府和规划部门要统一规划,至少要建立一个粮食交易市场;四区、县要建立和完善粮食集贸市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粮食部门加强对粮食交易市场的管理。进一步搞活粮食销售市场,支持和引导多渠道经营,鼓励大型商场、超市、便民连锁店等开展粮食零售业务。粮食集贸市场要常年开放。
  (十四)完善粮食批发准入制度。企业经营粮食批发业务必须有规定数量的经营资金和可靠的资信,有必要的经营设施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包括执行丰年最低库存量和歉年最高库存量的规定。工商部门要会同粮食部门加强对粮食批发准入资格的审查。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粮食批发的,要严肃查处。
  六、妥善解决粮食财务挂帐,改善资金管理办法
  (十五)对1992年3月31日以前的粮食财务挂帐,按照《国务院批转财政部等部门关于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停息报告的通知》(国发〔1994〕62号)的规定执行。按照省政府制定的消化处理粮食财务挂帐政策和市与区、县签订的处理粮食财务挂帐责任书,按期结硬帐。
  (十六)对1992年4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国有粮食企业新增亏损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按照国家审计署、财政部、国家粮食储备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规定,由市审计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逐级进行清理、核实,严禁弄虚作假。粮食企业应支付的上述贷款利息,纳入消化计划。
  新增粮食亏损挂帐,按省政府制定的消化政策消化处理。政策性亏损挂帐按粮食财务体制分级负责处理。从1999年1月1日起,在10年内消化完,利息由中央财政承担。按规定中央财政不予补贴利息的亏损挂帐和不合理占用贷款,其本息主要由粮食企业在上述期限内消化。市政府与各区、县签订处理新增粮食亏损挂帐责任书,按年度检查、考核消化处理目标的完成情况。
  从1998年6月1日起,粮食收储企业要坚决执行顺价销售政策,不允许再发生新的亏损挂帐。如发生新的亏损,由各级政府负责。粮食企业要通过减员增效、改善经营、降低费用来提高效益,在还本期限内,从经营利润中逐步归还亏损挂帐的本金。
  (十七)加强收购资金供应和管理。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收购粮食所需贷款由农业发展银行严格按照“库贷挂钩”的原则供应和管理。粮食调销坚持“钱货两清、足额还贷”的原则,保证收购资金封闭运行。市级储备粮油所需贷款由农业发展银行根据储备数量增减变化情况,按照“库贷挂钩”的原则,及时增加或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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