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粮食风险基金用于粮食企业按定购价、保护价收购粮食,致使经营周转粮库存增加,流转费用增大,而又不能通过顺价销售予以弥补的超正常库存粮食的利息、费用补贴。
粮食风险基金在农业发展银行设立存款专户,并通过专户拨补,专款专用,滚动使用。粮食风险基金具体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粮食局、省农业发展银行武汉营业部共同制订,报市政府批准。
三、进一步健全粮油储备调节体系
(十)建立、完善市级粮油储备制度。按照国家、省有关地方粮食储备规模确定的原则,我市市级粮食储备规模目前定为2.25亿公斤,食用油储备规模目前定为1000万公斤。
市级储备粮油权属市政府,主要用于市内自然灾害和平抑市场粮油价格的需要,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
市级储备粮油由市政府委托武汉市粮油储备公司管理。市粮油储备公司要确保地方储备粮油储得住、调得动、用得上,在防范粮食市场风险、保障市场供应和稳定市场粮油价格中发挥作用。
建立和健全市级储备粮油的粮(油)情档案、财务管理、轮换等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审计和监督,定期审核库存、资产、负债和损益。市级储备粮油的利息和费用,按照国家储备粮油的补贴标准,由市财政及时、足额拨补到位。
蔡甸、江夏区和黄陂、新洲县也要建立粮食储备制度,根据实际情况确实合理的储备规模,并报市计委和市粮食局备案。
四、完善粮食价格机制,加强粮食价格管理
(十一)在正常情况下,粮食价格主要由市场供求决定,粮食企业按市场价格经营粮食。我市定购粮收购价、议购粮保护价执行省政府规定的价格。
完善粮食价格调控方式,实行粮食价格波动上下限调控管理。在粮食丰收、粮食价格下跌时,为保护生产者的利益,由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按省政府规定的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的余粮。在粮食供应紧张、粮食价格猛涨时,为保护消费者利益,由市政府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确定的原则,制定作为调控目标的销售限价,主要通过抛售储备粮进行调节。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要严格执行顺价销售,严禁亏本降价销售,造成新的粮食亏损挂帐。
粮食收购保护价、销售限价,由市物价局及时向社会公布。
五、积极培育粮食市场,规范和加强粮食市场管理,促进粮食有序流通
(十二)加强对粮食收购市场经营主体的管理。农村粮食收购主要由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承担,不能放开。除国有农业企业、农垦企业可以收购本单位直属单位所生产的粮食外,严禁私商和其他单位直接到农村收购粮食,违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严肃查处,直至吊销营业执照。粮食加工企业和饲料、饲养、医药等用粮单位可以委托产地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收购原料用粮,但只限自用,不得倒卖。其他粮食经营企业和用粮单位须到区、县以上粮食交易市场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