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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市、区粮食部门与粮食企业在人、财、物等方面彻底脱钩,不参与粮食企业经营,不直接干预企业自主的经营活动。市、区粮食部门的人员编制在机构改革中统一核定。要做好人员精减分流工作。在机构改革方案出台前,各级政府要妥善解决好政企分开后本级粮食部门的人员编制、经费以及原粮食局离退休人员的工资问题。
  (二)对市属粮油工业企业、营销企业和粮食系统事业单位实行改革重组。按照“壮大放小”、属地管理、行业归口的原则,将一部分企业划转到企业所在区,一部分企业划转到经委系统,一部分企业划转到商委系统,饲料工业企业整体划转到市畜牧水产局。市粮食局所属事业单位除个别单位仍由粮食局主管外,其他单位都划转到有关部门管理。具体划转办法由市体改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实施意见。
  国有粮食企业(包括乡镇粮库)都要面向市场,实行独立核算,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济实体。粮食企业不承担粮食行政管理职能。
  (三)将粮食收储企业附营业务与收储业务彻底分离,做到业务分开、企业分开、资金分离。
  成立武汉市粮油储备公司。粮油储备公司具体承担国家和地方政府粮油的储备、保管和轮换任务,实行独立核算,由市计委、市粮食局双重管理。
  蔡甸、江夏区和黄陂、新洲县的粮食收储企业要按照附营业务与收储业务彻底分开的原则,将粮油、饲料加工和多种经营等附营业务从收储企业分离出去,按经济区划、资源条件组建一个或若干个国有粮食收储公司,其主要职能是接受政府委托,承担国家和地方政府下达的粮食收购、储存、调拨任务,归口粮食局管理。
  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是粮食流通的主渠道,要掌握必要的粮源,在稳定市场供应和市场粮价中发挥主导作用。
  所有从收储企业分离出来的附营业务企业均设立单独法人,与原收储企业在人、财、物方面彻底分离。分离出来的企业,要划转相应的资产和债务,并划转必要的资本金。
  (四)加快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步伐。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加大企业改革力度,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加强管理,降低费用成本,增强企业实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积极推行国有粮食行业资产重组和经营结构调整,鼓励兼并,规范破产。将符合破产、兼并条件的粮油加工企业纳入全市兼并、破产计划,依法实施兼并或破产。大力发展粮食连锁、代理、配送等现代流通组织形式和营销方式,提高国有粮食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
  (五)国有粮食企业要实施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和“再就业工程”。粮食收储企业要以收储量定编定员,到2000年底,全市直接从事粮食收储业务的人员要减少二分之一。其他国有粮食企业都要按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要求,实行以产定员、以销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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