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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11件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30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修改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
 (第104号)


  《武汉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11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1998年12月11日
             武汉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已建成使用的房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安全管理,是指通过房屋安全鉴定等手段,有效排除危险房屋及其他房屋不安全因素的活动。
  第四条 房屋安全管理应遵循定期检查、预防为主、科学鉴定、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进行房屋安全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助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房屋安全管理。
  第六条 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取得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安全鉴定资质证书,从事与资质等级相应的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并使用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样式的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和鉴定书文本。
  房屋安全鉴定人员应经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员证,持证上岗。
  房屋安全鉴定资质证书和房屋安全鉴定员证每年审验一次。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所有人应申请房屋安全鉴定;
  (一)房屋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公共场所用房5年未作安全鉴定的;
  (三)装饰装修拆改房屋主体结构,或明显加大房屋荷载的;
  (四)改变房屋用途,危及房屋安全的;
  (五)发生自然灾害、火灾事故和出现其他不安全因素,危及房屋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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