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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11件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30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修改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
 (第103号)


  《武汉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11月16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1998年11月28日
            武汉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武汉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本市市区和建制镇内单位、个人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垃圾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对建筑施工及房屋装修产生的垃圾的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和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辖区内生活垃圾的管理。
  街道办事处和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容器(袋装)化、分类收集、密闭运输和无害化处置。
  第五条 环境卫生设施(含容器)按照下列分工建设和设置:
  (一)生活垃圾清运处置设施和主、次干道两侧果皮箱等容器,由市和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集贸市场环境卫生设施,由集贸市场举办单位负责;
  (三)综合开发建设地区(含住宅小区、各类经济开发区)环境卫生设施,由开发建设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四)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化、体育、娱乐等场所环境卫生设施,由管理单位或者经营单位负责;
  (五)商场、门点、摊点环境卫生设施,由产权所有人或者经营者负责;
  (六)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公共交通始末站等公共场所环境卫生设施,由管理单位负责;
  (七)水域沿岸单位和各类船舶环境卫生设施,由沿岸单位、船舶所有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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