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检验收费问题的通知
(1998年10月14日 武政办〔1998〕15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和《
国家计委关于治理乱收费减轻企业负担有关政策的意见》(计价费〔1997〕1511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检验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流通领域产(商)品质量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由市财政拨款给市技术监督局统一使用,不向企业收取。检验费使用情况由市技术监督局负责向市人民政府和财政部门报告。对现有各种收费性质的商品质量检查、检验活动,企业有权拒绝。
二、产(商)品质量监督抽查的信息由市技术监督局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内部通报或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