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撤销黄陂县
和新洲县设立黄陂区和新洲区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8年10月15日 武政〔1998〕11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撤销武汉市新洲县和黄陂县设立新洲区和黄陂区的通知》(鄂政函〔1998〕131号)精神,经研究,现就黄陂、新洲撤县设区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撤销黄陂县,设立黄陂区,以原黄陂县的行政区域为黄陂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前川镇。
二、撤销新洲县,设立新洲区,以原新洲县的行政区域为新洲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城关镇。
三、黄陂、新洲区实行以城带郊、城乡一体的管理体制,享有城区有关政策,并基本保留县里原享有的有关优惠政策,资金渠道不变。撤县设区后,农业基础地位不能动摇,农村工作不得削弱。
四、黄陂、新洲区街道办事处的设置要本着有利于行政管理,有利于城乡建设、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协调发展的原则,严格按标准、按程序拟订方案报批。
五、黄陂、新洲区的各类机构均应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不增加人员编制。
六、黄陂、新洲区政府组成人员按法律程序产生并任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