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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薄弱中小学建设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薄弱中小学建设的通知
 (1998年11月9日 武政办〔1998〕18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1995年底我市首先在七个中心城市启动了治理薄弱中小学工作,开展对全市首批44所薄弱学校的治理。此项治理工作在各级政府领导下,通过广大教育工作者的努力,已取得了较大的成效,部分学校已进入先进行列。但是,在首批治理的44所薄弱学校中还有少数学校面貌和办学质量仍然存在差距。此外,我市城区还有部分新的薄弱中小学(含企事业办学校),农村尚有一批中小学未达到义务教育规定的标准。为巩固我市“普九”成果,全面实施中小学素质教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薄弱中小学建设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把治理薄弱学校工作纳入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目标管理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加强薄弱学校建设的认识,使每一所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同时要认识到提高义务教育的整体水平是地方政府应承担的法律义务;是实施素质教育,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的重要体现;是解决当前教育热点问题尤其是“择校热”的治本措施。这项工作的实施,对提高全体市民素质和整个城市文明程度,保证“科教立市”战略的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区县政府应制订治理薄弱中小学的3年或5年工作规划。全市制定全面总体规划,提出奋斗目标,并按倒计时要求,将总规划分解成年度目标,逐年考核。对规划的实施,实行政府、教委、学校三级目标管理,建立责任制,签订责任书,以实现薄弱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化,教师队伍优良化,学校管理科学化,教育质量明显提高,办学声誉明显好转的治理总体目标。
  二、优化教育布局和结构,提高办学效益
  各区县政府应在统筹规划、整体布局的基础上,根据地区人口密度状况、生源情况确定比较合理的办学规模。通过并、联、撤等办法改造那些规模小、条件差、师资严重不足的薄弱学校。
  积极探索办学投资渠道多元化、办学形式多样化的公办学校体制改革路子,可通过强校带弱校、联合办学、国有民办或公有民办、公办民助或民办公助等形式促使薄弱学校的转化。
  加强企业、事业单位办学管理,教育部门要将接收的经政府批准与企业分离的中小学纳入整体布局,对其中的薄弱学校,通过调整布局,能撤销的,可按政策规定报市教委同意后予以撤销;需要继续办下去的,要采取切实措施改变其薄弱现状。由企业继续办的学校,企业应负责按要求加强领导,加大投入,限期使弱校状况得到改变。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企业事业单位办薄弱学校的管理、指导和督导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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