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发挥劳动力市场作用促进再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8年11月4日 武政办〔1998〕17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过市、区共同努力,今年7月1日前各区集中性的劳动力市场业已建成开业。为了规范职业介绍行为,完善劳动力市场功能,充分发挥这些劳动力市场作用,促进就业和再就业,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劳动力市场管理与经营分离。市劳动部门主管全市劳动力市场,负责研究制订全市劳动力市场发展规划,贯彻实施国家有关劳动力市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劳动监察,不断促进劳动力市场繁荣。各劳动力市场管理机构根据授权要求和有关规定,制定市场内部管理细则和服务规范,对进场的求职者、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职业介绍机构从事职业介绍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并提供各种相关服务,维护市场秩序和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创造公平竞争环境,不断完善市场功能。市、区劳动力市场管理机构均不得从事职业介绍经营活动。市、区劳动部门兴办的职业介绍机构,一律不承担劳动力市场管理职能,应与其他职介机构平等竞争,享受同等政策。市、区劳动部门应鼓励所兴办的职业介绍机构将用人单位劳动人事部门的工作人员,发展为兼职信息员,并对提供真实岗位信息的兼职信息员酌情予以补偿。要不断为劳动部门兴办的职业介绍机构创造条件,支持其逐渐能在劳动力市场发挥主导作用。
二、积极引导职业介绍机构进入劳动力市场,实行集中管理。市、区劳动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于1998年11月10日前,对全市职业介绍机构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和要求的予以重新登记,换发新证。重新登记的城区范围内的职业介绍机构,原则上都要动员进入到所在区或由其选择的劳动力市场设点经营,并通过劳动力市场办理推荐录用等手续。工商部门应积极予以支持。对经批准由市有关部门和组织兴办的具有自上而下健全管理网络的职业介绍机构,鼓励其进入劳动力市场经营或开设窗口。对达不到标准和要求以及有违法乱纪行为的职业介绍机构吊消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引导职介机构进场设点经营,采取市场统一发布信息,职介机构自行撮合供求,市场集中办理录用手续,是一项加强就业和再就业宏观调控,规范职业介绍行为,有利于维护求职者合法权益,实现劳动力供求信息充分共享的重要举措,各区人民政府、各级劳动部门要切实做好宣传和引导工作,不断改善市场环境,完善市场功能。市劳动局要会同工商、物价等部门尽快制定完善劳动力市场管理细则及服务规范、职业介绍收费办法和标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