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严重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反应
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市人民政府立即采取应急行动并向省人民政府、国务院报告。
(一)灾区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的应急行动
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灾区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立即将震情、灾情报告市人民政府并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迅速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二)市人民政府的应急反应
1、市人民政府防震减灾主管部门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地震局、中国地震局报告震情、灾情并抄送市直有关部门,提出地震趋势估计和应急工作的建议。
2、市人民政府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确定地震应急规模;设立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灾区地震应急工作;指挥部办事机构设在市地震办;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设立部门地震应急机构,负责本部门的地震应急工作,并派出联络员参加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3、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召集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武汉警备区、武警武汉市支队通报震情、灾情;协调武汉警备区和武警武汉市支队迅速调集部队参加抢险救灾;组织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必要时,市人民政府依法采取道路交通管制等特别管制措施。
4、市人民政府迅速将震情、灾情报告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请求省人民政府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接受省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
5、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对灾区进行紧急抢救。
(1)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
武汉警备区、武警武汉市支队:迅速调集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工程抢险。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居委会(村委会):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2)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
卫生部门:迅速组织急救队伍抢救伤员;帮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基本生活必须品。
医药管理部门:迅速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医疗器械。
(3)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铁道、民航部门: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铁路、港口、空港和有关设施;优先保证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4)通信保障。
电信部门: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经批准可调用其他有关部门的通信系统。
其他各有关部门尽快恢复本部门被破坏的通信设施,协助保障抗震救灾通信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