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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武汉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1998年11月2日 武政办〔1998〕169号)


  武汉市被国务院确定为全国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城市之一,为在我市发生破坏性地震时,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能高效有序地做好地震抢险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所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172号)、《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国办发〔1996〕54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鄂政办发〔1997〕104号)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一、应急工作原则和破坏性地震分类
  应急工作原则包括:政府统一领导原则;落实准备、紧急处置原则;分级、分部门负责协调一致原则;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原则。
  破坏性地震分为一般破坏性地震、严重破坏性地震和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三类。
  (一)一般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人员伤亡在200人以内,直接经济损失低于全省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的地震。
  (二)严重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人员伤亡200至1000人,直接经济损失达到全省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5%的地震。
  在我市发生大于6.5级而小于7.0级的地震,也可视为严重破坏性地震。
  (三)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人员死亡数超过1000人,直接经济损失达到全省上年国内生产总值5%以上的地震。
  在我市发生7.0级以上的地震,也可视为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
  二、市抗震救灾指挥体系
  (一)成立市防震减灾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防震减灾工作的法规、方针、政策及指示,部署检查全市各区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防震减灾工作以及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制定落实工作。领导小组震时转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市地震办办公。
  (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
  副指挥长: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或副秘书长
  武汉警备区负责同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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