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贯彻落实《武汉市农业投资保障条例》的通知
(1998年10月26日 武政办〔1998〕16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
武汉市农业投资保障条例》(以下简称
《保障条例》)已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公布施行。为了贯彻落实
《保障条例》,确保农业投资发挥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
根据
《保障条例》第
二十二条关于对农业投资实行政府宏观调控、分级分部门管理的规定,对资金能自筹、生产和协作配套条件能自行平衡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要求和城市规划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按《中共武汉市委办公厅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市计委等六部门简政放权实施方案的通知》(武办发〔1997〕17号)的有关规定,由区县审批。对需要市地方统筹及财政自筹投资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无论有偿无偿,以总投资额(即市财政资金与配套资金之和)500万元为限额,500万元(含500万元及分年度投入之和500万元)以上的农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由市农委预审,市计委审批;500万元以下的农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由市农委审批。
二、农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编报程序
市计委负责下达年度农业基本建设投资总规模。各区县农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计划,由区县按程序编报。市农委根据各区县和市农口各局(院、办)上报的农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提出具体项目计划,报分管市长初审后,由市农委按分管市长的意见,同市计委、市财政局进行协商,市计委负责把好产业导向关,形成一致意见后,报经市长审定,由市计委综合编制计划下达。
三、农业科技三项经费投资农业项目的编报程序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