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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封山植树退耕还林大力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封山植树
 退耕还林大力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的通知
 (1998年11月17日 武政〔1998〕11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通知》(国发明电〔1998〕8号)和朱总理提出的“封山植树,退耕还林;退田还湖,平垸行洪;以工代赈,移民建镇;加固干堤,疏浚河道”32字灾后重建的指导原则,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封山植树退耕还林大力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的通知》(鄂政发〔1998〕67号)精神,现就开展封山育林、退耕还林,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市郊生态林业建设的认识
  森林资源是生态环境的主体,保护森林资源,发展生态林业,关系到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关系到子孙后代的生存和繁衍。今年,我国遭受的历史上罕见的特大洪涝灾害,很大程度上与生态环境破坏严重,森林资源未得到应有保护有关,充分说明了保护生态环境和森林资源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各级政府要把贯彻落实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封山植树退耕还林,大力保护、发展森林资源和朱总理32字灾后重建指导原则作为大事来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进一步建立健全各级领导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目标责任制,正确处理好保护森林资源与发展经济的关系,决不能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来追求一时的经济利益,以实际行动保护好现有森林资源,保障和促进林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坚决按规定退耕还林,全面实施封山育林
  一是按鄂政发〔1998〕67号文件要求,到本世纪末,对35度以上的坡耕地全部退耕还林;对25度以上(不包括已开垦梯田)的坡耕地,全部实现退耕还林还草。全市应退耕还林面积35.97万亩,已退耕还林21.97万亩,还需退耕还林14万亩,其中黄陂县6.5万亩,新洲县5.5万亩,江夏区1.2万亩,蔡甸区0.6万亩,洪山区0.2万亩。全市分三年完成退耕还林任务,1999年完成4.9万亩,2000年完成4.85万亩,2001年完成4.25万亩。
  二是各级人民政府要因地制宜,全面实施封山育林。全市需封山育林总面积为86.67万亩,其中已封48.50万亩,还需新封38.17万亩,新封对象主要是稀疏林地,灌木林地等植被尚未形成的宜林地,其中黄陂县北部山区15万亩,新洲县东部山区9.82万亩,江夏区8.73万亩,蔡甸区4万亩,洪山区0.62万亩以及6个市属国有林场。
  三是因退耕还林涉及的农民口粮和经济收入问题,要帮助群众广开门路,积极妥善解决,酌情减免税费,保障退耕后能还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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