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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发布日期:2004年7月28日 实施日期:2004年9月1日)废止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
 (1998年4月13日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1998年6月4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一、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按规定生育第二个孩子的,生育间隔须在五年以上。晚婚晚育或婚后五年不育依法收养一个孩子后怀孕的,不受生育间隔限制。修改为:按规定生育第二个孩子的,生育间隔须在四年以上。晚婚晚育或婚后五年不育依法收养一个孩子后怀孕的,不受生育间隔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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