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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计划生育条例(1998修正)[失效]

  干部、工人的节育和吻合复通手术费在本单位医疗费中开支。城镇无业居民、农村村民的节育和吻合复通手术费从计划生育经费中开支。
  因施术者主观过错造成医疗事故而增加的医疗费用,由施术单位支付。
  节育手术事故的处理,按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

  第二十三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对象,是指户籍地和现居住地不在同一个乡(镇)或街道办事处的育龄人员。
  第二十四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由其户籍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目标任期责任制。
  自治州各县(市)设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构。
  第二十五条 流动人口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赴异地的育龄人员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出具计划生育情况证明,并登记建卡;
  (二)对赴异地的已婚育龄妇女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建立与她们的联系制度;
  (三)协助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对流动人员的奖励与处罚措施;
  (四)负责育龄人员赴异地计划生育情况的统计。
  第二十六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查验流入的育龄人员的计划生育证明,登记建卡;
  (二)对流入的已婚育龄人员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提供避孕药具和节育技术、优生优育咨询服务;
  (三)负责流入本地育龄人员计划生育情况的统计,并通报其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检查督促各单位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各项措施;
  (五)对流入的育龄人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并通报其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二十七条 流动人口中从事经营的,由工商行政部门负责管理;从事建筑施工的,由用工的建筑公司(建筑队)和核准其在当地施工的城建主管部门及工程建设单位负责管理;从事交通运输的,由核准其营运的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闲散人员和从事家庭劳务的,由其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流入城镇的合同工、临时工、集资工,由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管理;探亲的,由其亲属所在单位管理;从事其它工作的,由有管辖权的单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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