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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设厅关于加快发展我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

  4、要有担保的单位和具体办法或有与申请的贷款数额相对应的合法抵押物,并已取得有审批权限的当地商业银行二级以上(含二级)分行的承诺。
  (六)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申报内容:
  1、各地按全省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落实情况,主要是建设计划即建设规模和投资额度(包括项目总计划和本年度计划)、土地利用计划(包括项目总计划和本年度计划)、信贷计划(包括项目总计划和本年度计划)以及规划方案。
  2、各地制定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各项配套优惠政策。
  3、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自有资金(不少于投资总额30%-60%)的筹资方案和住房销售方案。
  5、各地制定的项目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物业管理的组织实施方案。
  6、各地确定的贷款承办银行及所需贷款额度的承诺书。
  (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和项目贷款计划由省计委、省建设厅、省土地局、人民银行省分行及有关商业银行省分行审批或上报。
  三、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
  (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拆迁。要严格执行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不符合规划及规范要求的,不得开工建设。
  (九)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坚持合理用地、节约用地、依法用地的原则,尽可能不占用或少占用耕地。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用地实行划拨方式供应,免收土地出让金,严禁炒卖经济适用住房用地。
  (十)经济适用住房小区规划、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和设计单位承担,采用招投标、方案竞选等方式,优选规划设计方案,并按程序报批。规划、设计方案要充分考虑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群众的经济承受能力和生活习惯。
  (十一)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积极推广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降低能耗,提高住宅建设的整体水平。
  (十二)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要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和施工单位,中标单位不得转包。要积极推行建设监理制度,提高工程质量。工程质量要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十三)工程项目的验收,要严格执行国家验收规范及《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通过验收的住宅方可入住。
  (十四)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实行工程质量保证制度。销售住房时,须向住户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四、经济适用住房的资金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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