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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设厅关于加快发展我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设厅
 关于加快发展我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
 (1998年8月29日 鄂政发〔1998〕65号)


  为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现将省建设厅《关于加快发展我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关于加快发展我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意见
         (湖北省建设厅 1998年7月27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精神,现就加快发展我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目的和原则
  (一)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目的是加快全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进程,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住房供应体制,促进普通住宅建设与消费,使住宅建设成为我省新的消费热点和新的经济增长点。
  (二)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立足市场,面向广大居民,实行政府扶持,公司开发,单位支持,个人负担的原则;要以大中城市为重点,兼顾县镇,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
  (三)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建设的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普通微利住房。
  中低收入家庭收入水平线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据本地区职工家庭工资水平、住房面积标准和住房价格等因素确定,每年公布一次。
  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项目组织和报批
  (四)省计委、省建设厅根据省政府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及实施方案,将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下达各市、县。各市、县计划、建设、土地、银行等部门要组成项目工作组,对项目进行筛选、审核,并将确定的项目联合上报省计委、建设厅、土地局和人民银行。承诺贷款的银行将承诺的信贷计划上报各商业银行省分行。
  (五)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1、已经通过划拨方式(集体土地先征后划)取得建设用地或所需建设用地已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以及政府承诺划拨土地;
  2、基础设施公共建设配套设施经费已经落实或者市政府承诺进行市政配套,公共建设能及时到位,项目建成后,能投入正常使用;
  3、能适应当地市场需求,具有良好的销售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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