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批转中国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
关于在支持企业改制中保全银行信贷资产意见的通知
(1998年8月3日 鄂政发〔1998〕54号)
省人民政府同意《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关于在支持企业改制中保全银行信贷资产的意见》。这个《意见》是根据国务院6月5日国发明电〔1998〕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的,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近年来,我省在企业改制和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有的地方违反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擅自套用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国有企业兼并破产政策;有的借企业改制之机逃废银行债务,使金融机构债权悬空。这些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信用关系,影响了经济金融的健康运行。各地各部门要引起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做好银行信贷资产保全工作。金融机构要积极参与企业改制工作,加大债权清收力度,依法维护信贷资产的安全。改制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规定,规范改制行为,落实金融债务。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改制的指导和监督,防范和制止各种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切实负起保全国有资产的责任,保证企业改革和金融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促进全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关于在支持企业改制中保全银行信贷资产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近几年来,我省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始终把深化企业改革作为搞活企业的重头戏,尤其是去年以来企业改制力度加大,企业兼并联合、资产重组向纵深展开,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和实行股份制改造步伐明显加快。各国有商业银行积极配合企业改革,增加信贷资金投入,支持了全省经济发展。但是,在企业改制过程中,有的地方出现了借改制之机,转移企业资产,拖欠贷款本息,悬空、逃废银行债务的现象。这些行为破坏了社会信用关系,致使银行债权悬空,信贷资产质量下降,国有资产流失。为了规范企业改制工作,切实保护国有银行的合法权益和国有资产不受损失,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
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
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
国务院关于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通知》(国发明电〔1998〕4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1998年〈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编制工作的紧急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