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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公安、检察院、法院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六、加强收费、罚没收入上缴国库和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工作。各执收、执罚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收费、罚没项目及上缴渠道,将收取的收费和罚没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分别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做到应缴尽缴。对按规定直接收缴的收费和罚没收入,各执收、执罚单位应及时、足额上缴同级国库或财政专户;按规定上缴主管部门的应及时上缴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及时将集中的款项缴入同级国库或财政专户。对实行“罚缴分离”和“收缴分离”的罚款和收费款项,由代收机构分别按预算级次执罚执收机构、收入类别、预算科目(项目)及时、足额办理解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代收机构收取的罚款和收费要按规定及时解缴同级财政,不得发生截留、拖延、挪用和其他任何支付、划解行为。公、检、法和工商部门的其他罚没财物的管理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收费和罚没收入的监缴工作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各级公、检、法和工商部门及各代收机构要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加强收费和罚没收入的监管,按要求及时报送有关报表和资料,主动接受监督。
  七、完善预算核定办法。各级公、检、法和工商部门的业务经费支出,由财政部门根据各单位业务经费支出范围、办案经费开支范围和有关装备项目及标准,按照预算内外资金结合使用的原则,统一核定。在核定预算时,按照“零基预算”的要求,对编制内人员经费要优先予以保证;对公、检、法部门的公用经费,应按照高于当地一般行政机关一倍以上的标准安排;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正常运转所需的公用经费,应按照高于当地一般行政机关的标准妥善安排解决;对办案、装备和基础设施经费,要根据工作任务专项予以安排;对自筹基本建设支出,要从严控制,在优先保证人员和公用经费的前提下予以安排。对公、检、法和工商部门的经费申请,在预算核定款额和上缴国库、财政专户总额内,及时审核拨付,不得拖延。同时,要切实加强对财政专项经费的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八、加强支出管理。公、检、法和工商部门的全部财务收支活动都必须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在银行设立统一帐户。各部门的具体执收、执罚单位不得设立帐户,否则视同“小金库”处理。各单位财务部门对财政部门核拨的经费(包括从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核拨的经费),要切实加强支出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对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规定的开支一律不得支付。对支出管理的薄弱环节,如人员、车辆、会议、电话等项目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实施重点管理和控制,坚决杜绝铺张浪费行为。要深化支出管理改革,提高基础设施、信息、设备的综合利用率,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九、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各级财政、物价、纪检监察部门要会同公、检、法和工商部门对现有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一次清理,定期对收费和罚没收入执行收支两条线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各级财政部门和国库要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加强经常性稽查、催缴和监缴,堵塞漏洞,做到应收尽收。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必须严格依法依纪处理。对违法违纪问题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党纪政纪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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