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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公安、检察院、法院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市财政局、市物价局、人民银行市分行、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人民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进一步做好全市公安、检察院、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公、检、法和工商部门)行政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监察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公安、检察院、法院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8〕14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作出如下具体规定。
  一、严格收费和罚没收入的立项审批工作。公、检、法和工商部门的收费、罚没收入项目和标准,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收费项目的设立及变更和标准的确定及调整,由执收主管部门报经市财政、物价部门审核后,上报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除国家、省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按法律、法规及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设立的罚没项目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设立或变更收费、罚没项目和提高收费、罚没标准。
  二、严格实行收费、罚没许可证管理制度。各级公、检、法和工商部门必须按规定到物价部门申领《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到财政部门申报办理《武汉市罚款没收财物许可证》。凡申领收费、罚没许可证的单位,应分别向同级物价、财政部门领取申请表,由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经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将申请表连同有关法律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等文件资料,分别报市物价、财政部门,申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罚款没收财政许可证。
  三、严格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的规定,积极推行收费收缴相分离的办法。各级公、检、法和工商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内控制度,积极配合财政、物价部门,确定实行“罚缴分离”、“收缴分离”管理办法的项目及其代收机构和代收代缴办法,并向社会公布。各项行政罚款,要坚决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凡国家规定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的,要由当事人持行政处罚决定书到代收机构缴纳罚款。法院、检察院对当事人所处的罚款,比照上述办法执行。要积极执行收缴分离的办法,逐步做到执收、执罚单位填写票据,被收单位或个人到代收机构缴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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