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
《关于加强公安、检察院、法院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1998年9月8日 武办发〔1998〕44号)
各区、县委和人民政府,警备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及大型企业、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监察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公安、检察院、法院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8〕14号),切实做好我市公、检、法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经市委、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市财政局、市物价局、人民银行市分行、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人民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公安、检察院、法院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公安、检察院、法院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收取的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都是国家财政性资金。加强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管理工作,有利于依法行政和公正执法,建设高素质的执纪执法队伍;有利于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加强廉政建设;有利于整顿财政分配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振兴国家财政。各级党委和政府都要从维护党和政府形象、维护人民利益的大局出发,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加强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协调组织有关部门抓好落实。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一律不准向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下达收费和罚款指标。市公安局、市人民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根据《规定》精神制订实施细则。各级财政、物价、纪检监察部门要对《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纪检监察部门要视其情节轻重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直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关于加强公安、检察院、法院和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