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专利局、武汉市商委关于印发
《武汉市商业企业专利商品经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8年8月19日 武专〔1998〕第020号)
各区县商委、专利管理办公室(科委),各有关大型商业集团:
为了深入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定》,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专利权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商业经营者以及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引导、规范商业企业涉及专利经营行为,我们制定了《武汉市商业企业专利商品经营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请向市专利局反映。特此通知。
武汉市商业企业专利商品经营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知识产权,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专利权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商品经营者以及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行为,促进和保障我市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他有关专利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商业企业专利商品经营管理(以下简称“专利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有关专利法律、法规、规章,采取积极措施,有效地防止和杜绝冒充专利、假冒他人专利以及侵犯他人专利等违反有关专利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发行,保护自身及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和社会经济效益服务。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外观、外包装、产品说明书或商品广告内容等涉及有专利号、专利申请号、专利标志或其他专利用语的商品的商业企业,应当遵守本规定。
其他经营者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合法经营专利商品的行为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