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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教委拟订的《武汉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十六条 区县招生委应建立存放试卷保密室。保密室经市招生委会同市国家保密局检查确定符合规定要求后,方可存放试卷。
  试卷存放在保密室期间,应安排专人昼夜值班。在任何情况下,值班人员不得少于2人。存放试卷箱的钥匙应指定专人保管。
  第十七条 区县招生委保存试卷的时间限定在开考前3天之内,不得超过;交通极不方便的区县,经市招生委批准,方可适当延长保存试卷的时间。
  考室领取试卷时间限定在每科考试前20分钟,由2名以上考试工作人员共同领取。
  第十八条 试卷启用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启封。

第四章 考试管理

  第十九条 统一考试以每一区县为一个考区。考区工作在区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招生委以及公安、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协调、组织和实施,并负责处理有关重大问题。
  第二十条 各考区应按相对集中的原则设立若干考点。考点应经市招生委认定合格。
  各考点设主考人员1人,副主考人员2人。主考、副主考人员由考区负责人聘任。
  主考、副主考人员应严格履行规定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 各考点应根据考生人数设立若干考室。每个考室的考生为30人。
  第二十二条 各考室内配备2名监考人员,考室外配备若干名流动监考人员。
  监考人员由考区负责人聘任。
  监考人员应严格遵守《武汉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监考人员守则》。
  第二十三条 统一考试期间,市招生委委派巡视员到各考区巡视,监督检查考试实施情况,协助考区负责人做好有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 统一考试的科目和考试时间,由市招生委确定。
  第二十五条 区县招生委应给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填发《准考证》。《准考证》和存根应粘贴与报名表、体检表同底版的近期小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并加盖骑缝印。《准考证》存根应按考室装订成册,供考试时监考人员核对。《准考证》存根保存期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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