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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教委拟订的《武汉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管理规定》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已被《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武汉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管理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6月17日 实施日期:2005年6月17日)修订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教委拟订的
 《武汉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5年5月21日 武政〔1998〕5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市教委拟订的《武汉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本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以下简称统一考试)制度,保障统一考试正常实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和初中学生毕业、结业,应按本规定实行统一考试。
  第三条 市和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本规定确定的职责,负责管理与实施统一考试;具体管理工作由所属招生委员会(以下简称招生委)承担。
  公安、监察、保密等有关部门应协助做好统一考试管理工作。
  第四条 实施统一考试应坚持科学、公正、准确、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 本市统一考试的试卷、备用卷、副题及其参考答案、评分标准(以下统称试卷),属机密级国家秘密事项。在保密期内接触试卷的人员不得泄密。

第二章 考试工作人员与考试命题管理

  第六条 市和区县招生委及有关部门(系统)的招生机构应配备与统一考试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专职或兼职考试工作人员。
  考试工作人员应取得市招生委制发的考试工作人员证件;当年有直系亲属参加统一考试的,不得参与当年考试工作。
  第七条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领导统一考试命题工作,每年制定《武汉市初中毕(结)业、升学各科考试说明》,明确考试范围,规定各学科的知识、能力及其层次要求,确定试卷结构,公布样题,作为命题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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