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定向委培毕业生应按合同在定向、委培的单位或地区就业。外地定向、委培毕业生特殊原因需到我市就业的,应征得原定向、委培单位(地区)同意并报市毕业生调配部门批准。自费毕业生在生源地区自主择业。对外地生源自费毕业生,我市原则上不接收安排。对在我市落实了接收单位、具有学士学位的本科自费毕业生,可视同国家任务毕业生派遣。
六、鼓励毕业生面向多种所有制单位就业。凡到集体所有制单位和非公有制性质单位就业的国家计划内普通高校毕业生,与到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毕业生享受同等待遇。国家任务计划的专科毕业生到市郊区县就业,不受生源地限制,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的协议,由市郊区县人事局审批,送市毕办备案(教育系统接收此类毕业生,由市教委审批)。城区大中专毕业生及外地生源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到市郊区县就业,只转行政和档案关系,户粮关系由毕业生自主确定,既可落在城区,也可落在市郊区县。对自愿到市郊区县就业的城区自费毕业生,可视同国家任务毕业生派遣,档案转入用人单位,不转户粮关系,服务期为三年。外地生源中专毕业生到市郊区县就业,须报市毕办批准方可派遣。到我市郊区县就业的外地生源专科以下学历毕业生,其行政、档案、户粮关系均转入工作地所在的市郊区县。
七、为控制我市人口规模,减轻城区就业压力,今年对外地生源专科及专科以下学历毕业生进城区就业将实行总量控制。市属及部属在汉企业、事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接收外地生源专科以下学历毕业生的,应报市毕办审批(教育系统用人单位接收此类毕业生报市教委审批),经审批同意后方可纳入就业计划派遣,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接收。各部属驻汉企业、事业单位接收对口部委计划分配的毕业生,应先将接收计划报市毕办备案,纳入全市毕业生就业计划后才能派遣。
八、对在规定时间内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武汉生源本、专科毕业生及毕业研究生,由市毕业生调配部门根据毕业生生源、专业及重点发展行业的需要制定指导性就业计划,推荐到有关单位就业,有关单位应积极接收安排。对不服从推荐安排的毕业生,由其自谋职业。
九、建立和完善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各区县、市直各主管部门在毕业生就业体制改革中应积极转变职能,根据本地区、本系统实际情况逐步建立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加强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对经推荐仍不能落实单位的市郊区县毕业生,其行政、档案、户粮关系一并转入市郊区县,由市郊区县人事部门或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推荐就业;对城区生源毕业生,其户口、粮油关系可先落在家庭所在地,市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保存其档案。
对到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其行政、档案关系转入各级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中心,户粮关系落在该中心设立的集体户粮证,市人才服务中心负责办理毕业生的转正定级及聘用干部手续,毕业生的工龄从到该中心报到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