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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1998年普通高等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1998年
 普通高等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1998年6月2日 武政〔1998〕6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部属驻汉企业、事业单位:
  1998年我市预计接收安排国家任务的普通高等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大中专毕业生)10900人,各类自费大中专毕业生4000人,共计14900人。为切实做好今年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8年毕业生就业工作继续深化毕业生就业体制改革,有序地推进毕业生就业的市场化进程,积极吸纳本科以上高层次毕业生。加强宏观调控,拓宽毕业生就业领域,科学、合理地配置毕业生资源。按照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的要求,突出高新技术产业、支柱产业中的高科技化行业,着重配置第二产业中的钢铁、汽车、机械、化工等优势和特色行业,第三产业中的商业流通、金融保险、交通通信、房地产、旅游、信息咨询等新兴行业的人才队伍。重点保证国有大中型企业的人才需求,加强农业和农村人才队伍建设,积极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单位的人才队伍建设,把人才的配置覆盖到全社会。
  二、国家任务的本、专科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主要通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方式落实就业单位。市属及部属在汉用人单位(指非教育系统)接收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不受生源地限制。鼓励有条件和有安置能力的单位多吸纳高层次毕业生,特别是毕业研究生。对接收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及城区生源的专科和中专毕业生,经主管部门同意,报市毕办备案(教育系统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报市教委审批),即可纳入就业计划接收安置。非教育系统用人单位接收本市生源的师范专业毕业生,须报市教委批准,方可纳入就业计划派遣。市郊区县生源的毕业生,原则上应在市郊区县就业。农业院校农科专业的毕业生,原则上应在农业系统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就业。
  三、师范类(含非师范院校的职业师资班及音乐、美术师资班)毕业生均在教育系统通过一定范围的“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方式落实就业单位。市属师范院校城区生源的毕业生,可在全市教育部门内就业;市郊区县生源的毕业生,只能在市郊区县教育部门内就业。省、部属师范院校派遣到我市的毕业生,由市教委统一推荐安排,其中签订了就业协议的,经市教委审批,按协议就业。鼓励符合师资条件的非师范专业毕业生到各级各类学校任教,对经过学校考核合格的,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应予积极支持。非教育系统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以补充师资的,应报市教委备案后,由市毕办派遣。师范专业毕业生就业的具体措施和办法按市教委关于做好1998年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由办学部门负责面向生源地区或行业对口单位安排就业,也可在一定范围内通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方式就业。中专学校应举办或通过各种形式的供需见面活动,向用人单位积极推荐毕业生。要重视就业信息的收集工作,加强毕业生就业指导,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基层企业、事业单位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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