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积极推进城镇物业管理工作。按照物业管理社会化、企业化和行业管理归口房地部门的原则,结合旧公房出售,各房管所和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房管部门应尽快转制,组建成立与原单位脱钩,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我约束,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物业管理公司。原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应在启动资金、办公用房、有关设施等必要物质条件方面给予支持。物业管理公司应优先聘用失业、下岗职工(原从事房屋管理现转为从事物业管理的职工视同下岗职工),其所聘用失业、下岗职工占其用工总数的比例不得少于60%,工商、房地部门对达到此要求的物业管理公司除简化、加快、办理注册登记和经营资质审批手续外,并可放宽其经营范围,免缴其登记费。
(五)促进物业管理公司健康发展。物业管理公司享受社区服务业政策。为有利于物业管理健康发展,并与再就业有机结合,按保本微利与大多数住户能够承受的原则,物业管理实行基本公共服务最低收费、特约服务协商收费和耗用材料按成本结算制度,由物价部门和房地部门尽快制定具体收费办法和标准公布执行。街道办事处要会同公安派出所、居委会、售房单位和房屋所有人、使用人选举的代表组建住房业主管理委员会,选聘物业管理公司。各相关售房单位将一次性从售房款中提取10%和每户每月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出售旧公有住房促进已售公房上市的通知》(武政〔1998〕34号)规定缴纳的房屋共用部位(设施)维修基金,通过住房业主管理委员会划给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代管,部分维修基金可作为物业公司启动资金,维修基金的使用必须由物业公司提出计划交由住房业主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后使用。物业管理公司要不断开拓经营,提供优质服务,加强自身管理,严格执行物业管理合同和物业管理有关规定。各区人民政府对于尚未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和公房出售后相对集中的居住区,要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推进与指导。
(六)金融单位对安置失业、下岗职工占其用工总数达60%以上的社区服务企业(实体)添置必要经营设施、维修工具、材料等所需5万元以内的小额流动资金和10万元以内的固定资产贷款可酌情予以支持,贷款条件适度放宽。
(七)经劳动部门批准的社区服务职业介绍机构,可向推荐再就业成功并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求职人员、用工单位适当收取推荐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
(八)鼓励各社会团体、单位发挥自身优势和作用,创办以安置下岗、失业职工为主的社区服务企业(实体)和职业介绍机构,并可将其纳入社区服务管理,享受有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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