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
拓展社区服务加强再就业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
(1998年5月26日 武政〔1998〕5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拓宽再就业领域,发展社区服务业,促进再就业工作与社区服务业的紧密结合,鼓励失业、下岗职工积极从事社区服务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社区服务业在再就业工作中的作用。社区服务是指为居民群众提供社会福利和便民利民的服务,是第三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是一个投入不大,但具有很大发展潜力的新兴产业,能吸纳、安置大量的再就业职工。各级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按市场经济规律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统筹协调,积极引导,广开再就业门路,优先安置和鼓励失业、下岗职工从事社区服务。当前要进一步拓展商业零售、日用品维修、物业管理、医疗保健、家政服务、文化娱乐、信息和职业中介、职工消费合作组织等社区服务领域。与再就业工作相结合则可进一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二、社区服务业享受市发展第三产业的各项政策。与再就业工作相结合则进一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社区服务业中以安置失业、下岗职工为主的商业网点、日用品维修、物业管理、劳动服务业等涉及固定资产改造的项目,由各区县计(经)委登记备案,不纳入投资规模管理。
(二)1998年5月15日以后新办的各种社区服务企业(实体),安置失业、下岗职工人数占其用工总数的比例要达到40%,各有关部门要按从简、从快原则支持办理有关手续;安置失业、下岗职工达到60%以上的,从其达到此比例之日起3年内,营业税实行先征后返,由同级财政按企业实际缴纳营业税额的50%返还给企业,并免征3年所得税,工商管理费第一年免征,第二年减半,若其中一半以上为35岁以上、夫妻双下岗人员的社区服务企业(实体),免收工商登记费和当年卫生费,第一年征收的营业税由同级财政全额返回。1998年5月15日以前开办的社区服务企业(实体)自觉清退外来用工或退休职工,招聘本市失业、下岗职工占其用工总数60%以上的,亦享受以上政策。
(三)失业职工自谋职业从事社区服务经营的,失业保险机构凭其所持营业执照,可将其享受的失业救济金一次性付给本人,以弥补其经营资金的不足;夫妻双方都是失业职工且都自谋职业从事社区服务经营的,由失业保险机构另各给予一次性500元的经营资金补助;下岗职工与企业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的,由原企业按其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发给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