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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才市场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武汉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01年4月15日 实施日期:2001年4月15日)废止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
 (第100号)


  《武汉市人才市场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6月8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1998年6月22日
             武汉市人才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用人单位、人才和人才中介机构的合法权益,维护人才市场秩序,促进人才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进行人才招聘应聘和人才中介服务,均应遵守本办法。
  用人单位和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中专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可进入人才市场招聘应聘。
  第三条 人才市场应遵循个人自主择业、单位自主用人和公开、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职责负责人才市场的培育、指导和监督管理;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按规定职责承担人才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工商、物价、公安、财政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人才市场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人才中介机构

  第六条 人才中介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由单位主办;
  (二)有固定场所和必要的设施、经费;
  (三)有3名以上经人事管理专业培训合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健全的工作规则;
  (五)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设立人才中介机构,应分别向人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武汉市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设立事业性人才中介机构的,还应报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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