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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建设事权划分和投资分担意见的通知

  八、灌溉泵站工程
  1、灌溉泵站的除险加固和更新改造。单机630千瓦、总装机2520千瓦及以上的大型泵站,中央和省补助主体工程设备材料费的30%;单机155千瓦、总装机1550千瓦及以上的中型泵站,中央和省补助主体工程设备材料费的20%;其它工程投资全部由地市及以下负担。
  2、新建灌溉泵站工程。单机630千瓦、总装机2520千瓦及以上的大型灌溉泵站,中央和省一次性补助主体工程投资的60%,总干渠建筑物工程投资的50%,其余由地市及以下负担;单机155千瓦、总装机1550千瓦及以上的中型灌溉泵站,中央和省一次性补助主体工程投资的50%,总干渠建筑物投资的40%,其余全部由地(市)及以下负担;小型灌溉泵站全部由地市及以下负担。
  九、灌排区配套工程。设计面积在三十万亩以上的灌排区,中央和省补助总干渠配套建筑物投资的40%;十万亩(山区一万亩)至三十万亩之间的灌排区,中央和省补助总干渠配套建筑物投资的30%;新建灌排区中央和省投资比例按上述规定提高10%。
  十、对供水、发电等生产经营型的工程,按照谁受益,谁建设,谁投资的原则,筹资建设。对有综合效益的工程,按效益由受益各方共同负担工程投资,其中应由水利行业负担的投资,省与地市及以下各方按以上相应工程确定的分担比例共同负担。
  十一、对跨省界水利工程,除国家投资外,省补助投资按上述相应工程规定提高10%。对省内地、市之间的跨界水利工程,中央和省补助投资比例按上述相应工程规定确定,地市及以下负担的投资按受益范围由受益地、市共同负担。
  十二、在山区、民族自治地区及中央、省确定的贫困县市兴办的水利脱贫工程,中央和省投资补助比例按上述工程确定的比例提高10%。
  十三、凡省境内的所有水利工程建设必须符合国家水利产业政策,全省水利发展规划和区域水利发展计划,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对不按基建程序兴办的水利工程,除中央和省不安排水利投资外,还要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
  十四、中央和省补助的各类水利工程投资,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一经确定,均实行包干使用。对工程建设中因设计漏项,工程量变更等造成的超概算投资,全部由地市以下自行负担。对因国家政策性因素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超概算投资,中央和省补助投资比例在上述有关规定比例的基础上下降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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