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水库工程
1、大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跨地市受益的投资由中央和省安排60%,地市及以下负担40%;跨县市受益的中央和省补助50%,地市及以下负担50%;一县市受益的中央和省补助40%,地市及以下负担60%。中型水库的除险加固按省与地市签定的水库加固责任状,省与地市及以下各负担50%,责任状确定的加固计划完成后,对中型水库加固工程,省不再安排投资。小型水库除险加固投资由地市及以下全额负担。
2、新建水库工程。以防洪灌溉等社会效益为主的大型水库枢纽工程投资,中央和省负担60%,地市及以下负担40%;中型水库枢纽工程投资,中央和省补助50%,地市及以下负担50%;小型水库枢纽工程投资在国家贫困县和省定特困县市内的由中央和省补助30%,其它小型水库工程投资由地市及以下全额负担。以供水、发电等直接经济效益为主的水库工程,实行按效益分担,属社会效益负担的部分,由省和地市及以下按上述比例共同负担。
七、除涝泵站工程
1、除涝泵站的整险加固和更新改造工程。单机800千瓦、总装机2400千瓦及以上的大型骨干工程投资,由中央和省补助主体工程设备材料费的50%,地市及以下负担50%;对其中流域性排涝泵站,由中央和省补助主体工程设备材料费的60%,其余投资按受益面积由受益地市共同负担;一般大型骨干排涝泵站投资,由中央和省补助主体工程设备材料费的40%,地市及以下负担60%;单机155千瓦、总装机1550千瓦及以上的中型泵站,中央和省补助主体工程设备材料费的30%,地市及以下负担70%。小型除涝工程由地市及以下全额负担。
2、新建除涝泵站工程。单机800千瓦、总装机2400千瓦及以上的大型泵站,由中央和省一次性补助主体工程投资的60%,地市及以下负担40%,泵站排区工程投资主要由受益地市及以下负担,中央和省只补助主排渠上建筑物工程投资的50%;对流域性除涝泵站,中央和省补助主体工程投资的70%和主排渠上建筑物工程投资的60%,主体工程和主排渠工程的其余投资,由受益地市及以下按受益面积共同负担,排区其它工程由工程项目所在地市及以下负担;单机155千瓦、总装机1550千瓦及以上的中型泵站主体工程投资,中央和省一次性补助40%,地市及以下负担60%,排区主排渠建筑物工程投资,中央和省补助的30%,其余全部由地市及以下负担;小型泵站由地(市)及以下全额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