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省水利厅关于
水利建设事权划分和投资分担意见的通知
(1997年11月11日 鄂政办发〔1997〕125号)
省政府原则同意省计委、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建设事权划分和投资分担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水利建设事权划分和投资分担的意见
(省计委、省水利厅 1997年9月19日)
为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水利基础产业的快速发展,进一步明确划分各级政府水利建设的事权和职责,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水利建设的决定》(鄂政发〔1995〕6号)和国家关于水利建设事权划分的有关政策,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全省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按照“谁受益,谁建设,谁负担”的原则,根据工程建设性质、规模和受益范围,同时考虑工程项目所在地域进行事权划分。省主要负责流域性枢纽、调水控制工程和跨地市州的水利设施以及重要骨干水利工程建设;地市州主要负责跨县市的水利设施和骨干水利工程建设;一个县市范围内的水利工程,主要由县市负责筹资建设。
二、已建水利工程的整险加固、更新改造、扩建及配套等,按现行管理体制进行管理,谁受益,谁负担。
三、大江大河治理。跨省流域性工程或国家重点农业生产基地的骨干水利工程,按中央管理事权,报请国家计委、水利部安排,需地方配套的,其配套投资省级负担比例按中央与省配套投资比例确定。
四、河道治理工程。流域面积在3000平方公里及以上的干流治理投资,中央和省补助40%,地市及以下负担60%;流域面积在2000平方公里至3000平方公里之间的干流治理投资,中央和省补助30%,地市及以下负担70%;2000平方公里以下的河道治理工程,省不安排投资,由项目所在地市负责。
五、涵闸工程。长江干流两岸沿江设计流量在1000立方米/秒及以上的大型涵闸投资,由中央和省补助70%,项目所在地市及以下负担30%;设计流量在100-1000立方米/秒的中型涵闸投资,由中央和省补助60%,项目所在地市及以下负担40%。其它大型涵闸工程投资,由中央和省补助60%,地市及以下负担40%;中型涵闸工程投资,由中央和省补助30%,地市及以下负担70%;小型涵闸工程由项目所在地市或县市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