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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粮食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粮食工作的通知
 (1997年12月24日 鄂政发〔1997〕83号)


  今年以来,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粮食购销政策,克服粮食调销不畅,资金、仓容严重不足的困难,坚持按保护价敞开收购,粮食收购进度快于往年。截止11月底,全省共收购粮食54亿公斤,比上年同期多购11.8亿公斤。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粮食企业亏损十分严重。11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对我省粮食企业亏损情况进行了通报(国办发〔1997〕41号,已翻印发各地),明确指出了粮食企业亏损的严重性,对指导我省粮食工作和粮食企业开展扭亏增盈具有重要的意义。为了做好当前粮食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国办通报,增强做好粮食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粮食企业严重亏损,已成为全省经济工作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各级政府和粮食等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办公厅通报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来看待粮食工作,充分认识当前粮食财务亏损的严重性,进一步增强做好扭亏增盈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正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按照国务院办公厅通报要求,采取有力措施搞好整改。各级政府要组织专班对国有粮食企业亏损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对粮食财务及收购资金管理中的问题认真查处,迅速扭转粮食企业严重亏损的局面。
  二、认真执行国家粮食购销政策,做好粮食购销工作。各级政府和粮食等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在定购任务完成以后,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要卖的余粮。目前粮食销售已进入旺季,各地要认真分析市场动向,充实销售力量,大力开拓市场并按国家确定的销售价格或保本微利的原则顺加作价销售,不得降价销售。对已超过保管年限,陈化变质的粮食,要依质论价,加紧推销。对不能及时销售出去的粮食,按政策规定给予利息、费用补贴。
  三、切实加强粮食收购资金管理,保证粮食收购资金供应。粮食收购资金继续实行分级分部门负责制。当前要重点做好粮食收购待结帐的兑付工作,维护农民利益,保持农村社会稳定。粮食收购资金只能用于粮食收购,严禁挤占挪用收购资金搞固定资产投资或挪作他用,严禁为地方政府、部门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转贷或担保,严禁用贷款处理粮食财务挂帐。粮办工业、多种经营占用的粮食收购贷款要从政策性贷款中划出来,在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单独开户,农业银行、工商银行要统筹安排,解决粮办工业和多种经营所需资金供应,支持粮办工业和粮食多种经营的发展。凡违反粮食收购资金管理政策的,一经发现,严肃查处,决不姑息。
  四、加强粮食企业财务管理,努力增收节支。各级政府和粮食部门要抓好粮食企业管理工作,特别是要下大力抓好资金和成本费用管理。在资金管理上,要坚持“五个严禁”,即严禁政策性资金体外循环,严禁将资金借给外单位和个人,严禁坐支货款,严禁挪用各种补贴资金,严禁挪用收购资金修建楼堂馆所。各地要针对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资金管理办法,采取过硬措施收回各项欠款,防止出现新的资金流失。在成本费用管理上,也要坚持“五个严禁”,即严禁购买小汽车和移动电话,严禁乱挤乱摊成本费用,严禁亏损企业发奖金、物资,严禁大吃大喝,严禁非生产性建设。对县以下粮管所(站)、城区非独立核算的企业、粮店(站),要全面实行费用送审制和成本费用定额管理办法,凡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或超过定额标准的开支,一律不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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