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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禁毒条例

  未经批准开办戒毒脱瘾治疗业务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并没收违法所得。
  第十九条 戒毒人员在戒毒期间的生活费用和戒毒医疗费用由其本人或家属承担。
  戒毒收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禁毒工作责任制,在本辖区内开展禁毒工作。
  各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对本单位职工、本辖区居民、村民以及暂住人员进行禁毒教育;发现吸毒人员应当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对解除强制戒毒的人员,其家属、所在单位和户口所地在、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应当继续对其帮助教育,防止其再次吸食、注射毒品。
  第二十一条 民航、铁路、交通、邮政、海关等部门应当加强对进出本市机场、车站、港口的涉嫌人员、货物及邮件的检查,堵截毒源。
  民政部门应配合公安机关加强对收容遣送人员中的毒品违法犯罪查缉工作。
  第二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禁毒教育列为学校教育的内容,发现学生吸食、注射毒品的,要及时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对戒除毒瘾返校的学生,应当加强教育、监督,防止复吸。
  第二十三条 报刊、广播、电视、文化、出版等部门应当把禁毒宣传作为法制宣传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使之经常化、制度化。
  第二十四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活动。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有禁毒管理责任的部门以及其他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不履行职责,放弃禁毒管理责任并造成后果的,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禁毒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廉洁奉公、严格执法。在禁毒工作中滥用职权、包庇或者私放违法犯罪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敲诈勒索、贪污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公民对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有检举揭发的权利和义务,并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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