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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武汉市城市规划条例》(发布日期:2006年6月15日 实施日期:2006年8月1日)废止

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1991年3月1日武汉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1991年5月30日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1991年7月3日颁布实施)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三章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规划管理
  第四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五章 建筑规划管理
  第六章 城市市政、公用和其他工程设施规划管理
  第七章 监督与检查
  第八章 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适应城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合理地制定和保证实施城市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本市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
  本市城市规划区分为市规划区和建制镇规划区。市规划区包括市区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遗址及重要交通设施、基础设施和其他建设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建制镇规划区包括镇区、近郊区以及本镇行政区域内其他应当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 城市建设应当按照严格控制市区规模、合理发展小城镇的方针,逐步形成本市市区、重要城镇和其他小城镇协调发展的市域城镇体系,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第四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在城市规划区内实行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第五条 本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统一管理。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是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市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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