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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市区河道堤防管理条例

武汉市市区河道堤防管理条例
 (1984年12月11日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1984年12月13日颁布实施)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堤防管理
  第三章 河道管理
  第四章 涵闸泵站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武汉市市区河道堤防管理,切实搞好防汛工作,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障社会主义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武汉市市区(包括武昌区、青山区、汉阳区、桥口区、江汉区、江岸区、洪山区、东西湖区、下同)范围以内的长江、汉江等河道、堤防,以及堤防上的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均按本条例进行管理。
  第三条 武汉市市区河道、堤防的经常管理部门是市、区防汛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防汛部门)。
  第四条 专用堤防、涵闸,由使用单位负责维修、管理和承担防汛任务。非专用堤防、涵闸,由使用单位在使用期内负责维修、管理,并承担防汛任务。
  第五条 凡在武汉市市区内的任何组织或个人,均应遵守和维护本条例,防汛期间,听从防汛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承担防汛义务。

第二章 堤防管理

  第六条 堤防管理范围包括:
  一、堤身:前堤脚至后堤脚。
  二、禁脚地:迎水面前堤脚算起五十至一百米,滩地不足五十米的,以滩地为禁脚地;背水面后堤脚算起五十米。背水面有道路的,以道路红线为界。
  三、堤防工程留用地:禁脚地以外二百米。
  四、险工险段禁脚地,险工险段和缺土堤段的堤防工程留用地,由市人民政府视实际需要,另行确定。
  五、地下工程控制范围:迎水面一百米,背水面五百米。
  第七条 严禁下列损害堤防的行为:
  一、挖掘损坏堤身、驳岸、护坡、矶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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