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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武汉市水上治安管理规定》等29件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

  将第六条“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十、《武汉市营业性舞厅歌厅卡拉OK厅管理办法》
  在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办法”之后,增加“第九条”三字,将同款第(三)项“第九条”三字和同款第(四)项删去,在同条第一款第(七)项“按日处以相当应缴管理费百分之三的罚款”之后,增加“但最高罚款额不得超过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十一、《武汉市体育市场管理办法》
  将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设备、器材和”、同款第(二)项、同款第(三)项“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和条第三款“或责令停业整顿”删去。
  二十二、《武汉市接受外国友人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赠管理规定》
  将第十一条“一律没收所得”修改为“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二十三、武汉市对外商投资企业收费管理办法
  在第二十四条“处以相当非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之后,增加“但最高罚款额不得超过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十四、《武汉市职业介绍管理办法》
  将第二十五条“责令停办,没收违法所得”修改为“依法予以取缔”。
  将第二十六条“并可吊销《许可证》”删去。
  将第二十七条“吊销《许可证》”修改为“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二十五、《武汉市使用外来劳动力管理规定》
  在第十三条增加“按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所处罚款,最高额不得超过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第二款。
  二十六、武汉市劳动监察规定
  将第二十五条“没收全部非法收入”删去。
  增加“按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所处罚款,最高额不得超过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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